(2016)京0113民初9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与安笑石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安笑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9156号原告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卸甲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振江,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芳,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被告安笑石,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养殖公司)诉被告安笑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林媛媛担任审判长,同人民陪审员李秀兰、人民陪审员孙宝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养殖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芳、贾振江,被告安笑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大养殖公司诉称:被告自2010年在原告公司上班,2016年2月29日辞职,已经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原告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等。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原告认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也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加班费原告已经支付,年休假已经安排。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44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443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3390.5元。被告安笑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结果。经审理查明:安笑石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恒大养殖公司,担任厂长职务,双方签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安笑石实际工作至2016年2月29日。因就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等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安笑石遂将恒大养殖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确认自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与恒大养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恒大养殖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44元;3、恒大养殖公司支付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917元;4、恒大养殖公司支付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9931元。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2002号裁决,裁决结果为:一、安笑石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恒大养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恒大养殖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安笑石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千二百四十四元;三、恒大养殖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安笑石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万一千四百四十三元;四、恒大养殖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安笑石二○一四年四月八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未休年假工资三千三百九十元五角;五、驳回安笑石其他仲裁请求。恒大养殖公司不服前述仲裁裁决结果而诉至本院;安笑石明确表示认可仲裁结果。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安笑石主张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8天(包括2014年5月1日、2014年9月8日、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19日至21日、2015年5月1日、2015年9月27日、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7日至2月9日),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恒大养殖公司认可安笑石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但主张加班工资已经实际给付。为此恒大养殖公司提交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工资表予以证实,工资表显示2014年5月加班费381元、2014年9月加班费381元、2014年10月加班费1142元、2015年1月加班费381元、2015年2月加班费1143元、2015年5月加班费403元、2015年9月加班费403元、2015年10月加班费1209元、2016年1月加班费348元、2016年2月加班费1043元。安笑石对工资表中的各项明细不予认可,但对实发数额认可。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恒大养殖公司提交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考勤表,证明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忙的时候可能工作时间较长,不忙的时候会统一安排休假,年假都包含在休假里了。安笑石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年假都是要单休的。本案审理中,本院到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2016年度京顺劳人仲字第2002号卷宗,卷宗庭审笔录中记“恒大养殖公司认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244元,但认为续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同意按4609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双方一致认可自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持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恒大养殖公司与安笑石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此后安笑石继续在恒大养殖公司工作,对于续订劳动合同,恒大养殖公司应当早有预期,不必再有一个月宽限期,但其公司并未履行此项义务,故应当支付安笑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恒大养殖公司在仲裁阶段认可该期间数额为9244元,本院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恒大养殖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显示已经支付安笑石加班工资,且支付加班工资的期间与安笑石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期间相对应,故对于恒大养殖公司已经支付该期间加班费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但对于不足的部分应当予以支付,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恒大养殖公司虽主张在安笑石完成每批养殖周期后的休假中包含年休假,但考勤表中并无体现,故恒大养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安笑石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被告安笑石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安笑石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千二百四十四元;三、原告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安笑石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四千六百零九元;四、原告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安笑石二○一四年四月八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未休年假工资三千三百九十元五角;五、驳回原告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恒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人民陪审员 孙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