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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甘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甘亚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27号原告: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83号第四层406号。法定代表人:郑青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亚勇,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厦门世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