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雄辉诉钟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雄辉,钟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570号原告何雄辉。被告钟锋。原告何雄辉诉被告钟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雄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承包云南大理下关区大理国际大酒店水电安装工程,原告为被告进行水电安装。其间,原告借给被告现金人民币8000元。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水电安装工程款人民币32000元。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0000元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如前所请。被告辩称:2016年5月,被告与原告合伙承包云南大理国际大酒店水电安装工程。后双方在未完工时,经协商原告退伙。被告就打了一个工程款欠条给原告。工程还需三个月左右完工,完工后向原告结清。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欠条原件一份,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被告与原告合伙承包云南大理下关区大理国际大酒店水电安装工程。两人合作一段时间后,因工程资金问题,经双方协商,工程继续由被告承包,原告退出合伙。并于2016年7月24日,经过双方对前段工程进行结算,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元,退回原告投资款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0000元的欠条。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没有支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被告在本案开庭后邮寄答辩状称工程还需三个月左右完工,完工后向原告结清,原告表示同意被告在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合伙关系。原、被告在合伙承包工程期间,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双方经协商一致,原告退出合伙,工程继续由被告承包,双方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前段付出的劳务工资并退回出资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理应按欠条确认的数额向原告支付欠款。因欠条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欠条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国务院颁布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明确规定,亦不属于诉讼请求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钟锋在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何雄辉欠款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英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