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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程守荣与胡桂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守荣,胡桂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460号原告:程守荣,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平,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主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领兑现款。被告:胡桂顺,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陆市。原告程守荣与被告胡桂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程守荣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守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守荣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守荣负担。审判员 李 猛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甜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