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冉富贵、刘艳、冉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冉富贵,刘艳,冉丰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864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安,男,生于1980年10月20日,住平昌县涵水镇大井街24号。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冉富贵,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9日,住平昌县驷马镇。被告刘艳,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3日,住平昌县双鹿乡。被告冉丰荣,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24日,住平昌县驷马镇。本院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冉富贵、刘艳、冉丰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冉富贵、刘艳、冉丰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中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