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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法执字第01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郭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郭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1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郭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任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年生诉郭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郭某、任某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