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法执字第01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郭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郭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1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某,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郭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任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年生诉郭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郭某、任某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