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深圳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银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7]12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17.2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