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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庞元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庞元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04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全胜路西计生委北环保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婉华。被告:庞元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元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孔明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