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辖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黄界行诉郁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界行,郁玉珠,上海绿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界行,男,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玉珠,女,195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原审被告:上海绿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城镇景港大楼5号205室。法定代表人:施龙海,董事长。上诉人黄界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98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界行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原审被告上海绿怡建筑装饰有���公司仅是借款的担保方,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上海绿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城镇,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