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海县立宝金属制品厂、宁波市美禄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立宝金属制品厂,宁波市美禄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356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立宝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75328725-3),住所地:宁海县梅林街道梅林陈村。负责人:陈林宝,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美禄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37731-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宝林村。法定代表人:郑锞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海县立宝金属制品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美禄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宁波市美禄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但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市美禄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