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李某甲等与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蒋某,某公司谷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555号原告:陈某甲。原告:李某甲。原告:陈某乙。法定代理人陈某丙。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被告:蒋某。被告:某公司谷城支公司。代表人:陈某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原告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与被告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负担。审判员 林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冬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