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横沥家美家私店与黄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横沥家美家私店,黄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横沥家美家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头,组织机构代码L0975354-6。负责人李杨淦,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莫嘉颖,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香炳球,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系申请执行人员工。被执行人黄威,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横沥家美家私店与被执行人黄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2016)清仲字第6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295,300.0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后该院依法作出(2016)粤0306财保3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威名下持有的深圳市百纳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查封了其名下车牌号粤B×××××6号的BMW小汽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威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银行账62×××555进行了扣划,扣划金额为人民币11.4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致同意将所有债权本息折合为人民币31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六个月内逐月付清。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解除查封和冻结,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但履行期较长,可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和冻结,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如被执行人未依和解协议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威名下持有的深圳市百纳方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威名下车牌号粤B×××××6号BMW小汽车的查封;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兴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