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591号原告:刘某,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吴某,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