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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591号原告:刘某,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吴某,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