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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李凤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李凤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李凤初,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字2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海霞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