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李凤初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李凤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李凤初,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字2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海霞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