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松君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187号原告王松君,男,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刘少伟,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共计7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5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伟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