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6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水娥与周跃辉、骆国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水娥,周跃辉,骆国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75号申请执行人许水娥,女,1954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跃辉,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骆国应,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许水娥与被执行人周跃辉、骆国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许水娥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跃辉、骆国应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水娥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