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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秦树礼与秦会华、王新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树礼,秦会华,王新玉,冯启勤,陈维楼,秦绪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812号原告:秦树礼。被告:秦会华。被告:王新玉。被告:冯启勤,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被告:陈维楼,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被告:秦绪安,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原告秦树礼与被告秦会华、王新玉、冯启勤、陈维楼、秦绪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秦树礼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树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树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树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