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秦树礼与秦会华、王新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树礼,秦会华,王新玉,冯启勤,陈维楼,秦绪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812号原告:秦树礼。被告:秦会华。被告:王新玉。被告:冯启勤,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被告:陈维楼,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被告:秦绪安,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原告秦树礼与被告秦会华、王新玉、冯启勤、陈维楼、秦绪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秦树礼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树礼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树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树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