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6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文香与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李和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香,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李和义,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6340号之二原告刘文香。被告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街5号锡和大厦东三组。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被告李和义。被告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香与被告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李和义、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文香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