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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加辉、林义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辉,林义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陈加辉,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义潮,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加辉与被执行人林义潮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义潮负有多笔债务,系多起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义潮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除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每月的工资收入外(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处置告知书,现已期满,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除工资收入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隆武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清萍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