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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田红艺、董凤与马金龙、若克叶木·比拉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艺,董凤,马金龙,若克叶木·比拉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2465号原告:田红艺,住伊宁市。原告:董凤,住伊宁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倩,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龙,住伊宁市。被告:若克叶木·比拉勒,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艺、董凤诉被告马金龙、若克叶木·比拉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红艺、董凤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红艺、董凤以原、被告在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艺、董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红艺、董凤负担。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隋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