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夏勤海与徐国安、杨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勤海,徐国安,杨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夏勤海,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徐国安,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杨树英,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勤海与被执行人徐国安、杨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勤海与被执行人徐国安、杨树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夏勤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执4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