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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120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张某,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理。原告李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 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