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9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保良与张东民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良,张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保良。被执行人张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良与被执行人张东民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1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东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东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保良案件款200000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张东民无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且下落不明,申请人王保良也无法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东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保民于2017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