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永东申请执行郑勇、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东,郑勇,唐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永东,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执行人:郑勇,男,生于1974年11月23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唐莹,女,生于1985年6月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熊永东与郑勇、唐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中查封了唐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宅房屋一套,现郑勇、唐莹按(2016)川17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宅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