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海斌、武安市浴康洗浴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斌,武安市浴康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斌,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武安市浴康洗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孙海斌诉武安市浴康洗浴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海斌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履行完毕,执行款已全部领清,申请执行人孙海斌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