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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高阳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高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656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第19层。法定代表人:刘其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阳,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高阳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