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祥方与刘日宽、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祥方,刘日宽,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699号原告:郑祥方,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高豪军、廖尚根,系温州市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日宽,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1017231X,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海西镇宋埠村。被告:何燕,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祥方与被告刘日宽、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日宽、何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祥方撤回对被告刘日宽、何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郑祥方负担。审 判 员 赵建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