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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洮南市政府、征博公司与赵林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林栋,洮南市机床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254号原告: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纪纲,该政府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岩,洮南市国家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吉林省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崔凤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娇,洮南市国家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林栋,男,1968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洮南市。第三人:洮南市机床厂,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厂厂长。洮南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林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洮南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洮南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洮南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征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