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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山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山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578号原告:陈某,男,199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丽,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2MA3C4JET3N,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育才路与通达路交汇处向东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正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山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