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6执字第829号湖北世纪豪盛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世纪豪盛家具有限公司,襄阳市爱多斯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世纪豪盛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豪盛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尚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爱多斯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多斯家酒店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逸,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世纪豪盛公司与被执行人爱多斯家酒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爱多斯家酒店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世纪豪盛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9万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现被执行人爱多斯家酒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世纪豪盛公司与被执行人爱多斯家酒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