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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曾学斌与谢习洪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学斌,谢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曾学斌,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谢习洪,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曾学斌与谢习洪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习洪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市分社账户XX上的存款11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胥维德审判员  龚小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