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某楠;咸阳市渭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楠,咸阳市渭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675号原告杜某楠,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组**号。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系原告杜某某之母。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一组),负责人胡某彬,系该组组长。原告杜某楠与被告某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杜某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楠负担。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