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罗大与抚州鋭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罗大,抚州鋭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033号原告舒罗大,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抚州鋭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舒罗大诉被告抚州鋭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舒罗大因与被告抚州鋭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罗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罗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舒罗大承担。审 判 长 徐继军审 判 员 艾志芳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