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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燕、王春雄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燕,王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卢燕,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王春雄,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卢燕与被执行人王春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款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执行阶段,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待上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5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