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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作德与王锡合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张作德,男。被执行人:王锡合,男。申请执行人张作德与被执行人王锡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其五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交纳执行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及应担受理费50元申请人放弃,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支取案款,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或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作德与被执行人王锡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