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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双义与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双义,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杨双义,男,1960年1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双义与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双义依据(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545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31元,共计1558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583.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257号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131元,确定由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