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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秋颖与被申请人中科鸿马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秋颖,中科鸿马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财保18号申请人:朱秋颖,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中科鸿马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3209952M。申请人朱秋颖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科鸿马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楼房一套。申请人朱秋颖以登记其名下的楼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秋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中科鸿马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楼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朱秋颖名下的楼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