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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蔡一某与蔡二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一某,蔡二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539号原告:蔡一某,女,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志有,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二某,男,2005年12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法定监护人:宋某(母子关系),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萍,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一某与被告蔡二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蔡一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一某负担。审判员  冯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万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