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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某、黄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某,何某,黄某,宋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182号原告:喀某,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喀某员工。被告:何某,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黄某,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宋某,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喀某与被告何某、黄某、宋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四被告不在原址居住,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四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秉军审 判 员  王昕伟人民陪审员  冯百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志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