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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贾艳峰、蔡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贾艳峰,蔡盼盼,贾帅磊,庄曼曼,贾世磊,黄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20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负责人:郭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刚建(特别授权),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该支行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宇(特别授权),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贾艳峰,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蔡盼盼,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贾帅磊,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庄曼曼,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贾世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黄朵,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贾艳峰、蔡盼盼、贾帅磊、庄曼曼、贾世磊、黄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宇、随刚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艳峰、蔡盼盼、贾帅磊、庄曼曼、贾世磊、黄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45.96元、利息2.7元(含罚息,计算年利率为15.3%,罚息为利率的30%,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3月29日)共计4948.66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计算至完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贾艳峰于2016年3月14日经被告贾帅磊、贾世磊连带担保借原告现金40000元,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年息15.3%,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并约定了罚息为借款利率的30%。可被告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后,原告多次催要余下的贷款本息4948.66元,被告拒不还款。被告贾艳峰、蔡盼盼、贾帅磊、庄曼曼、贾世磊、黄朵未到庭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因被告没有到庭,应视为被告对其举证权和质证权的放弃。本院确认原告提交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3月14日,被告贾艳峰、贾帅磊、贾世磊成立联保小组,约定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成员的配偶同意该成员的保证行为,并对成员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小组成员及其配偶共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6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贾艳峰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贾艳峰在原告处贷款4万元,约定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约定利息为年息15.3%,期限自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如不��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贾艳峰提供了借款。被告贾艳峰在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未能继续按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3月29日被告贾艳峰仍下欠原告本金4945.96元、利息(含罚息)2.7元,共计4948.66元。另,被告贾艳峰与蔡盼盼系夫妻关系,被告贾世磊与黄朵系夫妻关系,被告贾帅磊与庄曼曼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贾艳峰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贾艳峰提供了借款,被告贾艳峰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的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贾艳峰没有按约定及时、足额的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与被告贾艳峰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5.3%,如被告贾艳峰不能按期归还本金,从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至2017年3月29日被告贾艳峰仍下欠原告本金4945.96元、利息(含罚息)2.7元,共计4948.66元,应及时归还原告。因该借款系被告贾艳峰与蔡盼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贾艳峰与蔡盼盼夫妻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其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艳峰、贾帅磊、贾世磊成立联保小组,约定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其他成员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小组成员的配偶同意该成员的保证行为,并对成员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小组成员及其配偶共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现被告贾艳峰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贾帅磊、庄曼曼、贾世磊、黄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帅磊、庄曼曼、贾世磊、黄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艳峰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艳峰、蔡盼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借款本金4945.96元、利息(含罚息)2.7元,共计4948.66元(利息按年利率15.3%,罚息按年利率的30%,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以后利息、罚息按上述利率顺延计算至债务全部履行之日);二、被告贾帅磊、庄曼曼、贾世磊、黄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贾帅磊、庄曼曼、贾世磊、黄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艳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贾艳峰、蔡盼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