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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琳诉成都众奇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成都众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903号原告:李琳,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成都众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方兴镇白鹤村11组。法定代表人:林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诉被告成都众奇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7日向原告李琳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李琳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