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慧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州慧鑫商贸有限公司,富毅(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缪鹏铃,陈贵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3号楼1层03、04、05店面、2层01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03-7。负责人陈传瑛。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恒彦,系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花,系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州慧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273号高景华庭1#楼504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939780-1。法定代表人陈卫堂。被执行人:富毅(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98号邦发新村1座四层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927371-3。法定代表人XX崇。被执行人:缪鹏铃,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贵珠,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慧鑫商贸有限公司、富毅(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缪鹏铃、陈贵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