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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执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兆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方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五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五河县城关彩虹大道和兴县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092479951P。法定代表人沈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胜,该局行政审批科科长。被执行人方兆红,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安徽省五河县人,回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方兆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兆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兆红在中国建设银行五河支行16×××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