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易云霞与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云霞,杨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507号申请人:易云霞,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晓香。原告易云霞诉被告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易云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涛所有的价值86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6×××8)为申请人易云霞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涛所有的价值86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