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于学湖、程恒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湖,程恒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0323执71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湖,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程恒中,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学湖与被执行人程恒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朝程审判员 徐 宾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邴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