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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7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智全诉赵红忠、田金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全,赵红忠,田金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202号原告赵智全,男,白族,1984年7月19日生。被告赵红忠,男,佤族,1966年5月3日生。被告田金仙,女,佤族,1966年5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智全与被告赵红忠、田金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智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智全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8.00元,减半收取2314.00元,由原告赵智全承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