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7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智全诉赵红忠、田金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智全,赵红忠,田金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202号原告赵智全,男,白族,1984年7月19日生。被告赵红忠,男,佤族,1966年5月3日生。被告田金仙,女,佤族,1966年5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智全与被告赵红忠、田金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智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智全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8.00元,减半收取2314.00元,由原告赵智全承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