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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大奔商贸有限公司,文军瑞,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16号3幢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任厚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大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内5号楼5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553-8。法定代表人:文军瑞。被执行人:文军瑞,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浓荫路气象坡1至6幢,组织机构代码74749750-2。法定代表人:曾宪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存远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大奔商贸有限公司、文军瑞、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市大奔商贸有限公司、文军瑞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427434.36元、律师费58000元等,被执行人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欠1401340.58元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