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营、杨素梅、李金、王喜清、张金仁、娄向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营,杨素梅,李金,王喜清,张金仁,娄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军,男,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于营,男,1959年9月2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杨素梅,女,1958年1月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李金,男,1966年4月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喜清,男,1965年6月1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张金仁,男,1956年8月1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娄向光,男,1958年9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638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营、杨素梅、李金、王喜清、张金仁、娄向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860.00元由被执行人张金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