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小会、勾晓斌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会,勾晓斌,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513号原告:徐小会,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勾晓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号*栋****号。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小会、勾晓斌与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徐小会、勾晓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会、勾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会、勾晓斌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蒲 进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