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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小会、勾晓斌与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会,勾晓斌,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513号原告:徐小会,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勾晓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号*栋****号。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征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徐小会、勾晓斌与被告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绵阳日月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徐小会、勾晓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会、勾晓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会、勾晓斌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蒲 进审 判 员 王 进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