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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春雨、梁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雨,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雨,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梁鹏,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王春雨申请执行与梁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春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春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林 更多数据: